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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中国工商银行等5家商业银行对物资代理制试点流通企业试点前政策性亏损挂账停息损失申请定额返还所得税的函

财金函[2002]37号颁布时间:2002-04-12

     2002年4月12日 财金函[2002]37号   银行《关于物资代理制试点流通企业政策性亏损挂账停息损失返还所得税有关问 题的函》(工银函[2001]204号)、《中国农业银行关于申报物资代理制试 点流通企业试点前政策性亏损挂账停息应收定额返还所得税的函》(农银函 [2001]703号)、《关于返还我行2000年度挂账停息损失的请示》(中 银财[2001]353号)、《关于申请返还我行政政策性挂账停息损失金额的请 示》(建计[2002]8号)、《关于对物资代理制试点流通企业试点前政策性亏 损挂账停息损失申请定额返还所得税的请示》(交银[2001]64号)收悉。经 审核,现函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经贸委、国家国内贸易局联合 印发《关于对物资代理制试点流通企业试点前政策性亏损实行挂账停息有关问题的通 知》(财建[2000]62号)规定,同意对你行返还所得税________万元,用于 弥补你行2000年对物资代理制试点流通企业_______万元贷款挂账停息的损失。   请你行据此文件办理退库手续。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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