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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998年在全国全面展开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

财清字[1998]3号颁布时间:1998-01-08

     1998年1月8日 财清字[1998]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清产核资办公室、经贸委(经委、 计经委)、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国务院各部、委和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关于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的总体部署,1996年和1997年在全国 分别进行了小范围试点和扩大试点,对摸清集体企业“家底”,反映问题暴露矛盾, 加强基础管理,以及促进集体企业走出困境,为进一步推进集体企业改革和发展创 造了条件。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精神,适应新形势下集体企业改革的进 程,经“全国联席会议”同意,1998年将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开展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 资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1998年全国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在国务院统一领导下,由财政部、国 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共同组织,重大事项由全国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联席会议 议定,日常工 作由财政部清产核资办公室负责。各地区在本级人民政府或清产核资领 导小组(联席会议)领导下进行,日常工作由本级 政府清产核资机构负责。各级政府清 产核资机构,都应由财 政(国资)、经贸、税务等部门抽调人员组成,并根据本地区全 面铺开工作任务的要求,完善组织体系,加强机构建设,充实工作人员,落实业务经 费,保证全面铺开工作的顺利实施。   二、1998年全国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的工作范围包括 所有在工商管理部门注册 为集体所有制性质,而在1996年和 1997年未进行清产核资试点的各类城镇集体企业 (单位)、集 体经济组织。一是由各级政府部门、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举办 注册为集 体性质的各类城镇集体企业(单位);二是各类合作 制、股份合作制企业,包括由城镇 集体企业、国有企业改制为 股份合作制的企业;三是各类“挂靠”在各级政府部门、 事业单 位管理而注册为集体性质的企业(有关清理规定另行下发); 四是以各种形式 占用、代管集体资产的部门或企业、单位;五 是集体性质的联合经济组织。   三、1998年全国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的主要任 务:一是进一步核查集体企 业户数,保证清产核资工作全面彻 底和不重不漏;二是全面完成资产清查、产权界定、 价值重估、资金核实、产权登记、建章建制、报表汇总等各项基础工作;三 是认真组 织做好“挂靠”企业的清理和甄别工作;四是已组织 完成清产核资,但其工作内容与 全国清产核资工作不一致的 有关补课工作;五是按照统一制定的数据衔接调整方法, 完成 全国集体企业清产核资汇总数据的衔接。   四、1998年全国中央企业(单位)举办的各类城镇集体企 业清产核资工作,在按属 地组织进行的前提下,由中央主管部 门(单位)和地方政府清产核资机构互相协作共同 配合实施。 各中央主管部门(单位)要做好本系统举办的集体企业清产核 资的组织动 员工作,督促其主动与当地政府清产核资机构联 系,按照统一安排开展清产核资,要 及时转发国家关于城镇集 体企业清产核资的有关文件,并对本系统举办集体企业(单 位)的清产核资报表数据进行单独汇总上报;各地方政府清产 核资机构要将本地区中 央部门(单位)举办集体企业清产核资 纳入本地区工作范围,并负责做好有关资产清查、 价值重估、 产权界定、资金核实等工作结果的审批和办理产权登记等组 织工作;经 批准集中组织所属企业(单位)开展城镇集体企业 清产核资工作的中央有关部门,可继 续按系统组织实施。   五、1998年全国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安排,清查 资产的时间点统一为1993 年3月31日24时。具体分前期 准备、组织实施和总结检查三个工作阶段,在前期准备 阶段中 要重点抓好工作组织和机构建设,户数清理与核实,落实清产 核资企业范围, 制订工作实施方案,以及工作动员和培训,该阶段工作要于3月底前完成;组织实施阶 段要全面完成资产 清查、价值重估、产权界定和资金核实等各项工作结果的申 报、 审批和办理产权登记工作,并按要求组织有关报表数据的 会审和上报,该阶段工作要 于11月底前完成;总结验收阶段 要对有关工作情况进行重点检查验收,对各项数据资 料进行 分类、整理和加工,建立本地区、本部门集体经济数据资料库, 要认真做好 建章建制,完善基础管理等工作,并深入研究集体 企业改革和清产核资后续管理措施。 全部工作要于12月底 前完成。   六、在1998年全国清产核资工作中,各地区、各部门要积 极贯彻落实党的“十五 大”关于“支持、鼓励和帮助城乡多种形 式集体经济的发展”精神,加大清产核资政 策的落实力度,在认真摸清“家底”,理顺产权关系的基础上,切实帮助企业解决 困 难。通过全面铺开清产核资工作,如实暴露企业经营中存 在的矛盾和问题,针对管理 薄弱环节,加强城镇集体企业各项 基础管理建设工作,并与集体企业改造、改组、改 制等各项改 革措施密切结合,立足于企业制度创新,为促进集体企业建立 现代企业 制度和转换经营机制奠定基础。   七、各级财政(国资)、经贸、税务部门都要从推进集体经济改革和发展的大局出 发,按照清产核资各项基础工作原定分工,做好各自系统承担工作任务,加强配合, 互上协作,形成 工作“合力”,共同做好本地区清产核资工作的组织实施。在工作中 要认真抓好重点和难点,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加强工作 督查指导,及时反映工作情况 和问题,做好阶段工作小结。在各项基础工作结果的认定和审批过程中,各级政府清 产核资 机构及经贸、税务等部门要积极为企业服务,方便基层,采取集中会审、联合 办公等多种灵活有效的方式。   八、在全面铺开工作中,要进一步严格工作纪律,加强对各项工作的检查督促, 研究制定有关具体措施和办法。对在 清产核资工作中走过场的,不但要追究有关领导 的责任,还要 责令其推倒重来;对未按规定全面完成清产核资工作任务的 企业,各 级工商、税务、劳动、民政等部门要对其清产核资工作 完成情况进行严格审查把关, 并在工商注册年检中从严办理, 在税务登记及劳服企业登记和福利企业登记等年检中 暂缓办 理;对没有开展清产核资的,暂不列入企业改制的范围;对未 将潜亏、暗亏 等问题如实暴露摆在明处的,不得享受国家有关 优惠政策。   九、1998年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范围广、任务重、 政策性强,各地区、各 部门必须按照全国总体工作要求,精心组织,认真负责,狠抓落实。在清产核资工作 组织落实中,要及早向各级政府和部门领导汇报工作,取得工作支持,使清产核资工 作摆上政府或部门工作议事日程,并为本地区和本部门清产核资机构创造必要工作条 件,及时帮助解决工作困难;在工作动员上,不但要在工作布置会、培训会上进行发 动,还要充分运用电视、电台、报刊等,开展广泛深入的宣传活动,使清产核资各项 工作方针、政策、方法深入人心,广泛动员广大部职工积极参与。   十、各地区、各部门要在全面组织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的前 提下,积极研究集体经 济改革措施,巩固清产核资成果,防止 “前清后乱”,促进集体经济健康发展,探索 加强集体资产管理 的办法和途径。一是要在对清产核资各项工作结果进行全面 总结、 分析的基础上,提出区域、部门、行业深化集体经济改革的建议,为各级政府和有关 部门决策提供依据;二是采取有效 措施,加强制度建设,促进集体企业加强基础管理, 提高经营 管理水平;三是要保持工作队伍的稳定,把促进集体企业“家底清”作为 一项重要的工作任务来抓,做到“制度化、规范化、经常化”。为做好全面工作动员, 经“全国联席会议”同意,拟于1998年2月份召开“全国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电视电 话会议”,各地区、各部门在接到本“通知”后,要及早做好全面铺开 的各项准备落 实工作,并于2月15日前将有关准备工作落实 情况报财政部清产核资办公室。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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