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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

国资法规发(1996)第4号颁布时间:1996-08-07

     1996年8月7日 国资法规发(1996)第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局内各司室: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 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国发〔1996〕13号,以下简 称通知),进一步规范国资部门的行政处罚行为,提高依法行政水平,结合本部门实 际情况,特作如下通知: 一、认真学习行政处罚和通知,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和自觉性。行政处罚法的颁布 与实施,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与国资部门及其公务人员密切 相关。各级国资部门的公务人员,尤其是领导干部,都要以积极的态度认真学习行政 处罚法,充分认识实施行政处罚法的重要意义,要抓紧对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使其 掌握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依法正确地开展行政处罚工作,以推动国有资产管理各项工 作健康、有序地进行。 二、抓紧做好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和修订工作。根据行政处罚法,行政 处罚只能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设定,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规章只能 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的罚款;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国家局成 立规章清理小组,由办公室、法规司牵头,各司室(含评估中心,下同)参加,对现 有的规章进行一次彻底的清理,对需要修改的规章按照行政处罚法修改后重新公布; 行政处罚法施行后制定的规章新设定的行政处罚,必须按行政处罚法和通知的规定执 行;各地方国资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中设定的行政处罚,自1996年10月 1日起一律无 效;对确实需要的,各地方国资局应抓紧总结经验,依法上升为地方性法规或者地方 政府规章。各级领导干部要从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和尊严的高度,切实抓好此项工作, 按时完成,不留死角。国家局将给予必要的指导和帮助。 三、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机构,重视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各级国资部门应根据行政 处罚法的规定,建立健全各级行政执法机构。国家局成立行政处罚协调委员会及办公 室,与行政复议委员会及办公室合署办公,统一指导各司室行政处罚的有关工作;各 司室负责对管辖范围内的行政违法行为提出处罚意见,一般性的行政处罚,由分管副 局长签署,重大的行政处罚,报局协调委员会审查,由分管副局长签署。地方国资部 门可参照上述精神,对本级行政执法机构作出具体规定。各级国资部门应高度重视执 法队伍建设,把建立高效、廉洁的执法队伍作为贯彻落实行政处罚法、提高依法行政 水平的关键工作来抓,并切实抓成效。 四、建章建制,严格规范行政处罚行为。为贯彻落实行政处罚法和通知,国家局 将统一制定行政处罚工作规则;同时,各地方国资局、局内各司室在开展行政处罚工 作时,应严格执行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不得任意增加或减少有关内容和步骤。 各地方国资局、各司室认真贯彻落实本通知。执行中有关重要情况和问题请及时 告之国家局办公室和法规司。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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