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整顿和严格审批资产评估机构的通知
国资办发[1995]50号颁布时间:1995-04-18
1995年4月18日 国资办发[1995]5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公室、处):
自1991年国务院91号令《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颁布以来,我国资产评估行业
迅速发展,评估队伍不断壮大。据初步统计,到1994年底全国资产评估机构可达2300
家,从业人数超过 35000人,将是国内中介机构中最大的一个行业。无疑,这支队伍
对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的建立和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但是,从年检和评
估行业情况来看, 现有评估机构批 得过多过滥,管理跟不上,不利于评估行业的健
康发展。 为此,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正在制 定新的机构审批管理办法。在新办法颁
发前,经研究,作如下决定:
一、各地要严格按照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颁发重新修订的〈资产评估机构
管理暂行办 法〉的通知》(国资办发[1993]58号) 及《关于规范资产评估机构名称
的通知》(国资办发[1995]45号)等有关文件规定,对现有机构进行全面整顿。凡不
够条件的限期达到; 凡存 在重大问题的,依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警告、停业整顿、
吊销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等处分。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根据资产评估机构现有分布状况,从严控制审批数
量。 已经达 到饱和程度的,维持现有机构规模;尚需增加一定户数的,自接到本通
知之日起,要报国家 国有资产管理局核准,以便控制机构数量过快增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