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乡镇企业资产评估人员资格问题的通知
国资办发[1996]16号颁布时间:1996-04-29
1996年4月29日 国资办发[1996]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公室):
最近,一些地方和机构反映收到农业部乡镇企业局和农业部乡镇企业发展中心共
同颁发的《 关于举办第三批乡镇企业资产评估人员资格取证培训班的通知》[农(企
审) (1996) 021号],该《通知》依据农(企审)字第106号文件"乡镇企业资产评估实
行持证制度, 没有乡镇企 业资产评估机构、人员资格证书者,不得对乡镇企业资产
评估"的规定,并以此为根据举办 乡镇企业资产评估人员资格取证培训班。对此,我
们的意见如下:
1.国务院目前只授予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管理资产评估行业的职权 (国务
院第91号令 发布的《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而没有授予其他行政主管部门相应
的职权。 农业部乡 镇企业局和乡镇企业发展中心自行制定乡镇企业资产评估机构资
格和人员资格,并颁发证书 ,是缺乏法律依据的。
2.《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第91号令)发布以来,我国已经建立起了一
支适应社会 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专业评估队伍, 逐步形成了一整套评估理论和
方法。 随着改革的不 断深化和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资产评估业务已不局限于
国有资产, 乡镇企业资产评估 的理论和方法没有特殊性,没有必要另搞一套管理体
制。 更不应当对资产评估工作搞行政部 门分割。另搞一套只能造成评估行业管理的
混乱,也是有悖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国家 对经济的宏观管理的。
3.我国的乡镇企业特别是大中型乡镇企业,有不少占用一定量的国有资产。对于
那些没有取 得国有资产行政管理部门授予资产评估执业资格的任何机构, 对占用国
有资产的乡镇企业所 进行的资产评估一律无效, 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其评估结
果一律不予确认, 并对其评估 结果所造成的国有资产所有者权益损失追究当事人的
法律和经济责任。
4.1995年国家人事部人职发[1995]54号文制定了《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制
度》 和《注 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实行办法》。资产评估执业人员通过国家组
织的统一考试获得执业资格,并可通过注册,执行资产评估业务,这是由国家确认的
资产评估行业执业资格准入 制度, 它标志着我国资产评估师队伍的建设已走上规范
化、 法制化的轨道。各评估机构的执 业人员,只有通过国家统一考试才能最终取得
合法的执业资格,各部门举办的资格证书培训 班,都不能作为执业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