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营施工企业百元产值工资含量包干节余使用范围问题的批复
(87)建总经字第23号颁布时间:1987-04-22
1987年4月22日 (87)建总经字第23号
建设银行广东省分行:
你行〔87〕粤建银经便字第19号函收悉。关于国营施工企业百元产值工资含
量包干节余使用范围的问题,批复如下:
国务院国发〔1986〕20号文批转的《国营建筑施工企业百元产值工资含量包
干办法》第九条,以及财政部、建设银行《关于国营施工企业发放的经常性生产
奖计入成本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第三条,都曾作出规定,即国营施工企业
百元产值工资含量包干节余留给企业、跨年使用、以丰补歉。在有关部门没有作
出新的规定以前,不能动用工资含量包干节余兴建宿舍、办集体福利事业等,不
能扩大使用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