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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营施工企业百元产值工资含量包干节余使用范围问题的批复

(87)建总经字第23号颁布时间:1987-04-22

     1987年4月22日 (87)建总经字第23号 建设银行广东省分行:   你行〔87〕粤建银经便字第19号函收悉。关于国营施工企业百元产值工资含 量包干节余使用范围的问题,批复如下:   国务院国发〔1986〕20号文批转的《国营建筑施工企业百元产值工资含量包 干办法》第九条,以及财政部、建设银行《关于国营施工企业发放的经常性生产 奖计入成本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第三条,都曾作出规定,即国营施工企业 百元产值工资含量包干节余留给企业、跨年使用、以丰补歉。在有关部门没有作 出新的规定以前,不能动用工资含量包干节余兴建宿舍、办集体福利事业等,不 能扩大使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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