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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整治工作经费拨款暂时规定

颁布时间:1982-02-16

        1982年2月16日   一、经费的使用范围和预算指标的管理   1."国土整治工作经费"指用于国土整治局本身组织或委托大中院校科研机构, 为开展国土整治任务而组织的综合考察、测绘、规划设计、科研、立法、监督等 有关的业务活动和干部培训、技术资料与零星工器具的购置所需的费用开支(不 包括工作人员的工资费用)。对地方所属单位与中央经济各部门承担的任务所需 上述费用,由地方与经济各部门承担。   这项经费支出,在国家预算支出科目的其它事业费款项内,增设"国土整治 工作经费"项目,按年安排预算。   2."国土整治工作经费"的年度预算指标,由国家建委根据国土整治任务的年 度工作计划及安排,编制分项的业务经费支出计划送建设银行总行核报财政部决 定。年度预算指标如需增减和调整,按相同程序办理。   二、拨款程序,费用标准和开立帐户   1."国土整治工作经费"是中央预算安排的专项拨款,按事业费进行管理,并 通过建设银行监督拨款。此项经费的申请和拨付,由国家建委在核定的年度预算 指标范围内,根据国土整治任务计划的安排和实际需要,按季填制经费拨款申请 书向建设银行总行申请拨款。经建设银行总行核定后,转入国家建委的存款帐户。 国家建委对所属单位或受委托任务的单位需要核付经费时,填制委托银行付款凭 证,由建设银行总行以其存款帐户将款项汇往各该单位所在地建设银行。开立"其 它存款"帐户(不计利息)专款专用,专项核算。国土整治经费拨款的年终结余, 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可结转下年继续使用。但不实行"预算包干"办法。用款单 位应向开户建设银行提送用款计划,据以办理拨款。   2."国土整治工作经费"的费用开支标准,按照国家的规定(如会议费、差旅 费、职工教育费、外事费、科研费等)执行。对于目前尚无统一开支标准的费用 项目,可由国家建委提出意见,征得建设银行总行同意后下达执行,并抄知有关 建设银行。   三、会计报表   "国土整治工作经费"预算拨款的财务会计报表,按照中央级行政事业单位会 计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国家建委负责汇总各用款单位的会计报表(可暂不编送 月报),季报在季终后二十五天内、年报在年终后九十天内送建设银行总行。至 于各用款单位报表编送办法由国家建委具体规定。其报表应抄送开户建设银行一 份。   各用款单位的年度财务决算,经开户建设银行对帐签证后上报国家建委。由 国家建委汇总按期送建设银行总行核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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