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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关于耕地占用税收入(地方部分)使用管理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87)财农字第341号颁布时间:1987-10-26

     1987年10月26日 (87)财农字第34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财政局,加发南京市、成都 市财政局:   根据国发〔1987〕27号文《国务院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 行条例〉的通知》和我部(87)财农字第62号文件通知,国家征收的耕地占用税 收入一半留给地方财政建立农业发展专项资金。为了管好用好此项资金,现将《 关于耕地占用税收入(地方部分)使用管理的暂行办法》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耕地占用税收入(留地方部分)使用管理的暂行办法   为了保护耕地,节约使用耕地,经国务院决定,从今年4月1日起,开征耕地 占用税,同时决定,对耕地占用税征收的税款,一半留给地方,建立农业发展专 项资金(以下简称农发资金)。这是增强农业发展后劲的一项较大的投入措施。 为了管好用好此项农发资金,取得应有的效益,现将使用管理办法作如下规定:   一、国家从耕地占用税收入中拨款给地方建立农发资金的,目的是使耕地经 合法批准转作非农业用地后,要对减少的耕地进行数量上补偿,并提高现有耕地 的质量,从财力上保障农业生产,特别是粮食生产的持续稳定增长。因此,对上 述农发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必须坚持取之于耕地,用之于耕地的原则,主要用于 开垦宜耕土地和整治、改良现有耕地。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成所得的耕地占用税收入,应大部分留给县( 市)建立农发资金,对减少的耕地进行就地补偿与整治、改良。耕地资源比较丰 富或者改良现有耕地潜力比较大的县(市),要有计划地进行重点开发和整治。 各县(市)留用比例和省一级集中比例,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 县(市)的实际情况加以确定。   三、农发资金的基本用途:   1.用于支持国营、集体经济单位和职工家庭农场、农户的开垦宜耕荒地、滩 涂等农用土地后备资源和垦复可以有效利用的撂荒地、闲弃地,以扩大现有耕地 的面积;   2.用于整治、改良现有耕地,重点是改造中低产田,提高单位面积产量,优 先支持发展粮食生产;   3.在耕地后备资源比较丰富的地方,优先用于扩大耕地面积;在耕地后备资 源比较贫乏的地方,重点用于整治现有耕地,改良中低产田。   四、农发资金的开支范围,限于为扩大耕地面积和整治;改良现有耕地所需 的下列支出:   1.农业机械设备、工具、材料的购置支出;   2.兴建和改善农田水利灌溉设施的机械设备、工具、材料等购置支出;   3.开垦新耕地和整治、改良现有耕地所必需的生物措施支出;   4.良种培育、繁殖和先进实用农业科技措施的示范推广支出;   5.工程前期勘察(包括土壤分析、地力动态监测)论证,规划设计费用支出。   国家统一举办的骨干工程及其采取的措施,所需经费由国家统一开支。国营、 集体经济单位和职工家庭农场;农户有承担国家骨干工程任务的,应由自己安排 一定数额的自有资金(包括劳动积累)进行配套,国家根据需要和承担任务者的 实际经济情况,给予适当扶持。   五、对农发资金的使用,必须坚持先征(征收耕地占用税)后用、专款(农 发资金)专用的原则。任何地方和部门不准挤占挪用;不准抵顶地方原来安排的 和应正常增加的农业基本建设投资、支援农村生产支出以及农林、水利、气象等 部门的事业费;不准用于机构、人员的经费开支;不准用于兴建楼、堂、馆、所, 也不准用于农业 生产以外的其他产业。   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应加强对农发资金的管理。要分年度 单独编列年度收支预算;年度终了后,要及时编列决算表(附表一)。无论是预 算还是决算,都应列入地方各级财政的总预算和总决算。   七、农发资金由各级财政部门征收耕地占用税的主管单位具体管理。财政部 门对农发资金的安排使用,应根据有关部门提出的开垦和整治、改良耕地项目, 进行综合平衡,合理安排资金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各业务主管部门按批 准的项目和计划组织实施。财政部门按计划和项目进度拨款,并监督其实施。此 项资金年终如有结余,由地方财政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   八、农发资金应择优投放,或招标选优投放,并实行有偿和无偿相结合的办 法。凡有直接经济收益的项目,原则上要有偿使用。回收的资金作为增加农发资 金处理,继续用于开垦宜耕土地和整治、改良现有耕地。有偿使用的资金可以按 照财政支农周转金制度进行管理。   九、农发资金的使用,应严格实行项目管理和按经济办法管理。资金使用者 与主管部门,主管部门与财政部门都要分别签订经济合同,规定项目完成的时限 和应达到的经济效益。明确项目负责人、合同各方的经济责任和奖罚条款,并实 行司法公证,以确保资金使用效益的发挥。   十、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的完成进度和资金的使用情 况及时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项目完成后,要严格验收。年度终了, 要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作出报告(附表二)。   十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情况,制 定农发资金管理的具体办法,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财政部备案。   十二、本办法解释权属财政部。  附: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年度耕地占用税安排的农业发展专项资金决算表      (略)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年农业发展专项资金效益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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