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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体改委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关于做好原有股份有限公司规范工作的通知

体改生[1995]117号 颁布时间:1995-09-20

     1995年9月20日 体改生[1995]1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原有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依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进行规范的通知》(以下简称国务院17号文),国家经贸委、国家体改 委、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等有关部门于8月16日召开会议,对原有公司的规范工作做 了总体安排,要求有关部门按原公司审批职责的分工,对原有公司进行规范。会议明 确,原有股份有限公司的规范工作由国家体改委组组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的目的 以建立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为目标,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公司以其全部财部依法自主经营、 自负盈亏,独立行使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公司建立规范的组织管理制度,切实 承钽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运行机制。出资者依 法享有权益,对公承担有限责任。 二、规范的基本要求 (一)理顺政府部门对公司的管理关系 公司与政府部门在行政上脱钩,不再具有隶属关系。凡国家公务员担任或兼任董 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职务的,一律依法清退。公司不向政府行政部门上缴 任何形式的管理费,政府行政部门不得以行政手段任免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政府相关部门负责对公司按规定发放文件,办理出国人民政审、职工 晋升技术职称等事宜。 (二)完善公司股权管理制度 公司应制定股权管理细则,明确投权管理的机构、人员及职责、股权登记及变更 的办法、股东名册的管理办法、保障股东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措施等。公司股票或 股权评按有关规定实行托管的,应继续托管,并严格执行托管办法。 凡有国有资产入股的公司,其产权界定、资产评估、折股、股权设置、资产处置、 国有股持股单位等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符合的要到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重 新办理上述内容的确认手续。 任何自然人不得替代国家股或国有法人股持股单位充当股东。国家股或国有法人 股持股单位委派的股东代表要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出席股东会,依法行使权利。国家 股或国有法人股持有单位要建立严格的管理办法和考核制度,保证国有资产安全、增 值。 (三)理顺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公司建立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公司董事、董事会、董事长、监事、监事会、监 事会召集人及经理产生程序、任职条件、任期和议事规则,应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不符合的要坚决纠正。股东会、董事会,经理层应按公司章程建立工作细则,并分别 建立会议记录制度。实行母子公司体制的公司,应明确界定母公司与子公司、分公司 及其他分支机构的关系及各自的经营权限和经济责任。公司董事和由股东代表出任的 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公司经理由董事会按公司章程实行聘任。根据工作需要, 符合任职条件的党组织负责人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行董事会或监事会,与公司的董事、 监事、经理人员交叉任职。 (四)强化公司股本金管理 司注册资本必须是公司的实收股本金。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允许撤回,注册资本登 记不实的,要核清公司实收股本金后,进行注册资本变更登记。公司注册资本必须符 合《公司法》及国家有关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最低限额标准,达不到法定最低限额 的,不得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存续。公司应以上年末资产负债表为准重新验资,抽逃 的资金应在规范期限内予以补足。对于公司已注册登记,但原批准的股本总额未募集 到位的,未募足的部分不准许再募。自批准公司之日起,因未募足股本金而在四个月 内公司未成立的,原批准文件作废,公司不得再办理筹建事宜。 (五)分离公司办社会的职能 由公司自办的中小学校、医院等公益型机构及相应资产必须剥离,剥离后的机构 及资产交由政府管理。公司剥离非经营性资产,应制定资产剥离方案,经充分论证、 测算和协商并报经政府有关部门同意后实施。剥离出的国有资产,应明确管理主体。 从原公司剥离的服务性机构,可与公司订立服务协议,有偿为公司提供服务。 (六)完善公司财务核算体系和财务管理制度 公司的财务会议制度应符合《公司法》、《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会计准则》 的规定,不符合的要限期完善。要建立公开、公正的财务监督制度,建立健全内部审 计制度。 公司要制定向股东或社会定期公布企业财务状况的实施办法 ,在每一会计 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进行审查验证。 (七)完善公司用人、劳动工资的管理办法 公司要建立“能上能下”的用人制度和“能进能出”的用工制度,建立与经济效 益、劳动生产率相联系的员工工资、奖金分配制度;公司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员工的 养老、失业保险;员工的医疗保险按其所在地方的规定办理。 (八)修订公司章程 按照《公司法》要求,重新修订公司章程。公司章程修改及应载明的事项必须符 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不符合的要进行修订。公司章程必须明确股东的权利、义 务,修订后的章程,应报公司审批机关批准。 (九)重新确定公司类型 按照《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设立的定向募集公司,在股东人数、股份发行范 围等方面均不尽相同,根据它们的不同情况,采取如下办法进行处置。 第一、符合《公司法》有关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条件的定向募集公司,经规范后依 法确认为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股东人数和注册资本均达不到《公司法》规定的股份有限公司条件,但符 合有限责任公司条件的定向募集公司,可转为有限责任公司。 第三,既不符合《公司法》有关股份有限公司的规定,也不符合有限责任公司条 件的定向募集公司,应依法予以撤消。 三、规范工作的安排 (一)省级人民政府应授权原有股份有限公司的审批部门,牵头做好本地区原有股 份有限公司的规范工作。省级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应组建专门工作班子,由本部门一 位领导负责,建立工作责任制,认真抓好此项工作。 (二)今年年底前,对原有股份有限公司进行统计、调查摸底,编制《原有股份有 阴公司情况统计表》,搞清原有股份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和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报国 家体改委生产司、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企业司备案。原有股份有限公司需对股本金到 位情况、股权设置与管理、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企业内部改革、企业经济效益和收益 分配、企业与外部的关系进行自查,找出规范工作要解决的主要问题。 (三)根据《公司法》及配套法规、国务院17号文和本通知,由公司董事会制定规 范工作的实施方案和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在此基础上,实事求是地写出自评报告, 连同公司设立的原批准文件、资产评估报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国有股权审核 确认意见,规范工作中重新制作的验资报告和修订后的公司章程草案,报公司审批部 门审核或审批。符合规范要求的,公司审批部门签署同意公司重新注册登记的意见。 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上市的原有股份有限公司,可直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重 新登记,重新登记后,按本通知进行规范。 (四)公司编写自评报告,内容包括: 第一、公司的基本情况,包括公司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设立时间、发起 人、股本结构、股权设置、持股单位、资金投向、经营范围、公司章程、公司法人治 理结构及管理制度等。 第二、公司存在的主要问题,采取的解决措施和取得的成效。 (五)加强规范工作的组织领导和信息沟通,省级人民政府授权部门要随时掌握规 范工作情况和进度,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办事。本地区规范工作结束 后,写出总结报告报国家体改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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