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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化工部关于化工资源资产评估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资办发[1997]17号颁布时间:1997-03-12

     1997年3月12日 国资办发[1997]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公室),化工厅(局),国务院 有关部委: 为进一步加强化工矿山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维护国有化工矿产资源的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经国 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和化工部研究决定,国有化工矿山企业及其控股、参股的企业等国 有资产占有单位在发生符合国家规定的、涉及化工矿产资源及其相关权属的出资、转 让、股份经营、中外合资合作经营等经济行为之一时,必须委托省以上国有资产管理 部门授予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按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规定的程 序,对于大中型以上的国有化工矿山企业,经化工部审核同意后,向国家国有资产管 理局申办立项和评估结果确认。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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