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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铁路企业缴纳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复函

财综字[1998]165号颁布时间:1998-12-27

     1998年12月27日 财综字[1998]165号 铁道部:   国务院办公厅以办3122号文转来你部《关于明确铁路企业暂不缴纳地方水利 建设基金的请示》(铁财[1998]125号),请我部研究办理。经研究,我们 意见如下:   水利是农业的命脉。为了加快水利建设步伐,提高大江大河防洪抗旱能力,改变 重点水利工程设施和江河防洪体系建设滞后的状况,缓解水资源供需矛盾,1997 年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印发〈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发[1997]7号),批准建立水利建设基金。并规定:水利建设基金由中央 水利建设基金和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组成。其中,中央水利建设基金的来源包括“从中 央有关部门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收费、附加)中提取3%”,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来 源包括“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征收的用于水利工程和防洪设施建设的 各种基金(资金、附加、收费),……”。   由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征收的用于水利工程和防洪设施建设的 各种基金(资金、附加、收费)项目、范围和标准不统一,加重了企业负担。为了规 范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征收行为,根据国发[1997]7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经国务 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系会议批准,我部以财综字[1998]117-145号文件, 对2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台的水利建设基金进行清理整顿,取消了一 些重复征收的不合理收费项目,降低了过高的征收标准,从总体上减轻了企业负担。   铁路企业按规定从铁路建设基金中提取3%中央水利建设基金,对于促进水利基 础设施建设发挥了积极作用。由于目前水利建设资金缺口较大,特别是1998年长 江、嫩江、松花江流域连续发生严重洪涝灾害后,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明确提出,要加 强以水利为重点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提高抗御自然灾害的能力,这就进一步加大了 对水利建设资金的需求。尽管中央财政通过实施积极财政政策增加了对水利建设的资 金投入,但仍存在较大缺口。为此,还需要社会各方面的大力支持。基于上述情况, 同时考虑到铁路运输收入中包含铁路建设基金收入,而铁路企业从1997年起已按 规定从铁路建设基金中以3%的比例缴纳中央水利建设基金的状况,为避免重复负担, 铁路企业可按铁路运输收入扣除铁路建设基金收入后的数额缴纳地方水利水利基金。   此复。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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