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计委对《关于延长煤炭生产许可证收费期限的请示》的复函
财综字[1999]38号颁布时间:1999-05-13
1999年5月13日 财综字[1999]38号
煤炭工业局:
你局《关于延长发放煤炭生产许可证收费期限的请示》(煤整字[1999]第
3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鉴于依法发放煤炭生产许可证对加强煤炭安全生产,规范煤炭生产秩序,以及促
进关井压产等具有积极作用,同意你局对尚未进行审查的煤矿进行资格审查,发放煤
炭生产许可证,并收取资格审查费。发放煤炭生产许可证的收费时限延长两年,截止
到2000年12月31日。收费单位应到指定的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有关变更
手续,收费标准、收费票据及资金管理等仍按财综字[1995]160号和计价管
[1996]16号文件的规定执行。收取的煤炭生产许可证费按规定纳入同级财政
部门预算外专户进行管理。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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