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涉及机动车辆收费项目的通知
财综[2003]59号颁布时间:2003-08-18
2003年8月18日 财综[2003]5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计委、物价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办发[2002]31号)精神,以及《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关于
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有关问题的通知>
的实施意见》(国减负[2002]11号)的要求,在清理整顿的基础上,决定公
布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涉及机动车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现将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截止2003年6月30日,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涉及机动车辆的行政
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共20项。其中,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18项,政府性
基金项目2项。具体项目详见附件《涉及机动车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
目目录》。
二、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涉及机动车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
一律以项目目录为准;凡未列入项目目录的涉及机动车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
基金项目,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可以拒绝支付,并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举报。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要对本行政区域内涉及机动
车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逐项重新审核,不合理的收费要坚决取消,保留(包括归
并或调整)的收费项目要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除公
路客货运附加费、燃油附加费外,各地区其他涉及机动车辆的政府性基金均属于乱收
费,应当一律取消。
四、今后,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明文规定外,任何地方、部门和单位均不
得再出台新的涉及机动车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政府性集资项目。
附件:涉及机动车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
部门 项目名称 文件依据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一)公安部门 1、边防检查证件工本费 价费字[1992]240号
机动车辆人出境查验卡收费 价费字[1992]240号
2、重大、特大交通事故处理费 价费字[1992]240号
3、机动车辆号牌工本费 价费字[1992]240号,
计价格[1994]783号
号牌
号牌专用固封装置
号牌架
机动车彩色照片
4、机动车辆行驶证工本费(含临时) 价费字[1992]240号
5、机动车辆安全检验费 价费字[1992]240号
6、机动车登记证书工本费 财综[2001]67号,计价
格[2001]1979号
7、机动车抵押登记费 财综[2001]67号,计价
格[2001]1979号
8、爆炸物品运输证工本费 价费字[1992]240号
(二)农业部门 9、农机监理费(含“九二”式拖拉 价费字[1992]452号,
机牌证费) 计价格[1995]225号
(三)质检部门 10、进出境动植物检疫费 计价格[1994]795号,
计价格[1999]1707号
运输工具检疫
运输工具消毒或除害处理
11、国境卫生检疫费 计价格[1994]796号,
计价费[1996]1441号,
计价制[1997]2500号
出入境卫生检疫
卫生处理
(四)海关部门 12、车辆超时占用验场费 价费字[1992]293号,
计价格[1999]1707号
13、验车费 价费字[1992]293号,
计价费[1997]84号,
计价格[1999]1707号
(五)交通部门 14、公路养路费 交工字[1991]714号
国发[1996]29号
15、公路运输管理费 交公字[1986]633号
计价费[1997]2500号
16、车辆通行费(限于政府还贷) 《公路法》,交公路发
[1994]686号
(六)口岸部门 17、口岸管理建设费(深圳市) 计价费[1996]1846号
(七)林业部门 18、木材运输证工本费 价费字[1992]196号
二、政府性基金项目
19、公路客货运附加费 国务院批准,国家计
委、财政部、交通部
计价管[1998]1104号
20、燃油附加费(海南省) 《公路法》,海南省
人大36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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