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收费免征能源交通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的复函
(90)财综字第163号颁布时间:1990-12-21
1990年12月21日 (90)财综字第163号
你委办公厅教考厅[1990]002号《关于对自学考试免征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
基金的函》,由国家税务局转我部办理。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鉴于高等自学考试,是由省级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根据国务院颁布的《高等
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和依该条例由你委、财政部拟发的有关规定,责成承担此项
工作的学校,对自学者进行学历考试为主的高等教育国家考试。按照你委、财政部、
国家物价局(88)教考字第007号文规定,对自学考试应考者收取的报名、考务等项
费用,只能用于发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不得挪作他用。为此,对各省、自治区、
直辖市自学考试机构凡按照(88)教考字第007号通知规定收取并专项使用的费用,
可以比照财政部(84)财税字第224号、(89)财综字第49号和国家税务局(89)国
税所字第049号通知规定精神,免征能源交通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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