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加强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国家预算调节基金征集管理工作的通知
(91)财综字第145号颁布时间:1991-10-18
1991年10月18日 (91)财综字第145号
自一九八三年开征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一九八九年开征国家预算调节基
金(以下简称“两金”)以来,财政、税务部门在各级党政领导的重视和支持下,征
集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已成为支援国家重点建设,调整产业结构,平衡国家预算,
增强国家宏观调控能力的有力手段。但是,近两年来“两金”收入不够理想,收入出
现下降的现象。出现这种情况,除受企业经济效益下降,留利减少的因素影响外,在
征收管理工作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漏洞。这些问题如不抓紧解放,将会影响重点建设
投资,扩大财政赤字,对国民经济稳定发展十分不利。为此,必须采取有力措施,切
实加强“两金”的征集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认识,坚持“全国一盘棋”思想,正确处理全局与局部的关系
现在,有的地方、部门和单位对征集“两金”的重要意义认识不足,思想不统一。
有的同志甚至认为,征收能源交通基金是中央挖地方财力,这种认识对于组织收入是
十分不利的,也是不正确的。可以说,完成“两金”收入任务不仅是全局的需要,而
且对发展地方能源交通建设和平衡地方预算也起到了积极作用。目前“两金”收入已
占财政收入的10%,并已列入“八五”计划和十年计划。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
进一步增强全局观念,正确处理好全局与局部的关系,树立“全国一盘棋”思想,认
真做好“两金”的组织收入工作,为保证“八五”计划和十年规划的实现做出贡献。
二、认真执行“两金”征集政策,严格控制减免
各地区要严格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征收“两金”。对“两金”征收范围的调整或者
重要的减免(除已经授权地方可以减免的范围以外),都必须由国务院和财政部统盘
考虑作出决定。除此以外,任何地区、部门都无权以任何形式减免“两金” 也不允
许采用定额或者包干上交等办法变相减免。对违反规定,超越权限减免“两金”和扩
大减免范围的,要坚决纠正,在管理权限以内减免“两金”的,也要进行清理,不当
的减免,要停止执行。
三、加强征管措施,确保“两金”及时足额入库
负有缴纳“两金”义务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主动登记、申报,在缴纳税款的同
时,按规定及时、足额地缴纳“两金”不得偷漏,也不得拖欠。各级财政、税务部门
要认真测算,分析“两金”应征末征的数额和情况,有针对性地采取征管措施,把该
收的。“两金”都收上来。每年的税收、财务、物价大捡查,要把“两金”的缴纳情
况作为检查的一项重要内容。对检查和审计出来的问题,要按规定处理。任何地区和
部门都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两金”收入,对弄虚作假、转移资金、故意偷漏“两
金”和截留、挪用、挤占“两金”收入的,除追缴“两金”外,还要按照国务院《关
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严肃处理。
四、认识履行职责,强化“两金”征集管理
各级财政、税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密切协作、加强配合,对“两金”的政策
制定、执行情况、征收管理、财政、税务部门要互通情况;对存在的问题,要共同采
取措施,及时解决,切实做好“两金”的征收管理工作。
五、加强对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
确保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的合理使用,是财政部门的一项职责。各级财政
部门应加强对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要参与能源交通基金
使用计划的制定、项目安排,以保证这项资金真正用到能源交通重点建设方面,发挥
出应有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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