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修改“海洋事业费”预算支出科目说明的通知
(92)财预字第19号颁布时间:1992-02-28
1992年2月28日 (92)财预字第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分金库,国家海洋局:
近几年,随着海洋事业的发展,沿海一些省市相继成立了海洋管理机构,并陆续
开展海洋综合管理、海洋资源的开发和利用等项工作。为了全面反映海洋事业费支出
情况,现将国家预算支出科目第 190款“海洋事业费”说明中的“中央专用科目”改
为“国家海洋局和地方海洋管理机构的事业费”已经地方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地方海
洋管理机构,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准。其经费可在本科目中列报。没有成立地方海洋管
理机构的省市,不使用本科目。
本通知自1992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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