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提高事业行政单位固定资产会计核算起点的通知
(93)财预字第3号颁布时间:1993-01-18
1993年1月18日 (93)财预字第3号
为解决事业行政单位固定资产会计核算起点偏低的问题,经研究,决定将事业行
政单位固定资产会计核算起点适当提高。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事业行政单位固定资产会计核算起点为:专用设备,单价在500元以上(含
500元);一般设备,单价在200元以上(含200元),且耐用时间都在1年以上。单价
低于固定资产核算起点,但耐用时间在1年以上的大批同类财产,也应进行固定资产
的会计核算。
二、事业行政单位固定资产会计核算起点提高后,各单位应结合财产的清查登记
对单位现有固定资产进行全面清查盘点。根据清查结果相应调整(直接核减)单位的
固定资产基金和固定资产总帐、明细帐(卡)。对清查的固定资产价值一般按购建、
调入时的原始价值入帐,查不到原始价值的应按国务院清产核资领导小组1992年10月
30日印发的《国家行政事业单位财产清查登记工作方案》的有关规定估价入帐。
三、固定资产会计核算起点提高后,单位在库的未达到调整后的固定资产核算起
点的原有固定资产一律作为库存材料处理。为避免重复列支,这部分材料通过“待核
销材料”科目核算。即核减固定资产基金、固定资产的同时,按原固定资产转为库存
材料的价值收记“待核销材料。(资金来源类科目),收记“库存材料”。投入使用
时,付记“待核销材料”,付记“库存材料”。
四、固定资产会计核算起点调整后,单位应加强对不足固定资产核算起点的耐用
物品(低值易耗品)的管理。
五、清查过程中有关资产的盈亏,经同级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由
同级清产核资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认定后,按《事业行政单位预算会计制度》的有关
规定处理。
本规定自1993年1月1日起执行。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