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中央在京企业凭指标内购买证明购车的通知
(97)财预字第102号颁布时间:1997-04-10
1997年4月10日 (97)财预字第102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中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全国人大、政协办公厅行管局,
总后勤部,武警部队后勤部:
最近,江泽民总书记在中央纪委第八次全会上号召全党:“要大兴艰苦朴素、勤
俭节约之风,反对奢侈浪费”。为贯彻落实江总书记的这一重要讲话精神,根据八届
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要严格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和《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
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提出的“用于购买专项控制商品方面的支出,要
报财政部门审查同意后,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控购审批手续”的要求,切实加强对社
会集团购买力的控制和管理,遏制中央企业在购车中存在的奢侈浪费现象,引导单位
合理消费小汽车,避免过度消费进口车,促进民族汽车工业的发展,改变当前在北京
地区由于中央和北京市控购政策的不统一,给控购工作造成的被动局面,现对中央在
京企业购买汽车作如下规定:
一、关于购车原则。对经济效益较好,不拖欠国家税利的企业,支持购买国产车,
外事活动比较频繁的企业,可用排气量在 2.2CC以上的高档国产车,接待规格较高的
可适当配备进口车,但企业不得挤占生产经营资金和银行贷款以及职工集资款购买小
汽车;亏损企业、欠发职工工资和拖欠国家税利的企业,除更车以外,原则上不得增
加新的车辆。
二、关于购车指标。从1997年起,中央在京单位购买汽车事先要编制购车计划。
1997年购车计划,财政部控办已以财控办字〔1996〕12号文随同专控商品支出计划下
发。财政部控办将在主管部门审核汇总的基础上,结合国家财政、经济政策和控购管
理规定,统一平衡后,将专控商品指标连同购车指标一并下达到各主管部门,各主管
部门再将财政部控办下达的购车指标具体分解到所属单位。
三、关于申报程序。中央在京企业购买汽车要在财政部控办下达的购车指标额度
内,填写《中央在京企业指标内购车申请表》(表式附后),并按表格要求逐项填写
清楚,经主管财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财政部控办。财政部控办将根据单位的经济效
益情况和主管部门的意见审核同意后,开具《中央在京企业机动车辆指标内购买证
明》(以下简称《证明》)一式三联(表样附后)。第一联由控办留存;第二联由购
车单位留存,作为单位财务结算凭证,同时也作为年终财税检查的依据;第三联交北
京公安交通管理局,作为核发牌照的证明。
四、有关部门要通力合作、共同把关。按照国家对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的管理规
定,中央各主管部门是社会集团购买力归口管理部门。认真做好本部门所属单位社会
集团购买力管理、监督、检查工作,主管部门责无旁贷。为切实落实中央、国务院及
中央纪委提出的单位财务亏损、拖欠职工工资和税利的企业不能购买小汽车的精神,
主管部门在审核所属企业购车资金来源时要切实负起把关的责任,对企业上一年度的
财务盈亏状况一定要认真审核,同时在主管部门审核意见栏写明企业盈亏状况,以便
控办准确把握审查力度。单位财务部门对本单位购买车辆要凭财政部控办开具的《证
明》办理结算,没有《证明》的不予办理财务结算手续。对不按规定执行控购政策的
财务人员,一经查出,除按照有关规定对单位进行罚款处理或没收车辆外,情节严重
的,要对财务责任人进行行政处分并予以通报批评。
公安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部门是控制单位随意购车的重要把关部门,这是国家多
年来赋予公安部门协助财政部门做好控购工作的一项重要职责。车辆管理部门要按照
有关规定,凭加盖财政部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印鉴的《证明》和《中央在京行
政、事业单位机动车辆定编证明》办理车辆牌照手续,不按规定严格把关的,一经查
出,要追究单位领导和当事人责任。
五、军队和武警系统购买机动车辆管理办法,由解放军总后勤部和武装警察部队
后勤部参照本办法另行规定。
附件:一、中央在京企业指标内购车申请表(略)
二、中央在京企业机动车辆指标内购买证明(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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