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
文化部令第14号颁布时间:1998-03-05
1998年3月5日 文化部令第14号发布
第三章 演员个人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演员个人包括:
(一)以演出为职业、无固定工作单位的个体演员;
(二)文艺表演团体和专业艺术院校(系)中临时以个人身份参加本单位以外演出活
动的演职员(以下简称在职演员);
(三)除(一)、(二)款外,其他单位人员兼职参加营业性演出的业余演员。
第十九条
演员个人申领演出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满16周岁(杂技演员可放宽至14周岁);
(二)具有一定的业务基础知识和表演技能。
个体和业余演员应当经过县级以上地方文化行政部门的法规和业务考试或考核,
具体办法由文化部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
个体演员演出证由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文化行政部门负责核发。
个体演员到户籍所在地之外暂住6个月以上并从事营业性演出的,可以由户籍所
在地文化行政部门出具异地办证证明,到暂住地文化行政部门办理演出证,不得两地
重复办证。发证部门应当及时将办理结果通知演员户籍所在地文化行政部门。
第二十一条
在职演员参加本单位以外的营业性演出的,应当经所在单位批准,到所在单位的
上级文化行政部门办理演出证。
第二十二条
业余演员申领演出证,应当经所在单位批难,到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文化行
政部门办理。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发给演出证:
(一)被文艺表演团体开除未满1年的;
(二)被文化行政部门禁演尚未解禁的;
(三)道德品质极端败坏引起社会公愤的;
(四)被文化行政部门吊销演出证未满1年的;
(五)吸毒、被强制戒毒结束未满1年的。
第四章 合同规则
第二十四条
举办营业性演出活动,演出单位之间、演出单位与所邀请的演员之间应当签订演
出合同。
非演出经纪机构(委托人)需要举办组台演出或涉外演出的,应当与演出经纪机构
(受托人)签订委托合同。
第二十五条
订立演出合同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实施细则的规定。
《条例》和本实施细则规定应当经过审批的演出活动,其演出活动获得批准后,
合同方可生效。
对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合同,审批机关应当责成当事人限期修改,不修改的不
予批准。变更经批准的合同的主要条款的,应当按规定重新报批。
第二十六条
演出经纪机构举办组台演出,应当与所邀请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体演员、业余演
员签订演出合同。
第二十七条
演出经纪机构、文艺表演团体邀请在职演员演出的,应当与其所在单位签订演出
合同。
第二十八条
邀请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和台湾地区及外国文艺表演团体或个人举办营业性演
出的(以下简称涉外演出),应当由一类演出经纪机构与所邀单位、个人签订演出合同。
第二十九条
演出合同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演出活动名称;
(二)参加演出的文艺表演团体及主要演职员;
(三)演出节目内容;
(四)演出日期、地点、场所和场次;
(五)演出票价及售票方式;
(六)价款或酬金及支付方式;
(七)演出收支结算方式;
(八)演职员食宿、交通安排和各种附带费用;
(九)违约责任;
(十)合同发生争议时的解决方式;
(十一)双方商定的其他事项;
(十二)合同签订日期和地点,当事人签字或加盖公章。
涉外演出合同还应当包括合同当事人的国籍、住所、使用文字及其效力等内容。
第三十条
委托合同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拟邀请的文艺表演团体的名称或个人姓名、演出时间、地点、场次、
主要节目、演出费用及支付方式等;
(二)委托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及应当承担的费用;
(三)代理的有效期限及争议的解决方式;
(四)违约责任;
(五)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一条
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如实提供市场行情、演出方情况等经营信息。经受托人同意,
委托人可以参加签订演出合同的谈判。但不得自行对演出方作出对合同条款的承诺、
变更或废除已达成的演出合同。
第三十二条
受托人根据委托合同以自己的名义与演出方签订演出合同,应当及时将合同副本
送交委托人。受托人对演出方承担合同义务,享有合同权利,并及时向委托人报告进
展情况。
委托人与受托人联合与演出方或其代理人签订演出合同的,应当分别载明各方的
权利与义务,不得共同作为一个签约方。
第三十三条
演出经纪机构主办、承办营业性演出活动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办理与演出有关的各项报批手续;
(二)安排节目内容;
(三)确定演出票价并负责演出活动的收支结算;
(四)支付演职员演出费、场租费;
(五)依法缴纳或代扣代缴有关税费。
其中一类演出经纪机构承办涉外演出时应当负责统一办理入出境手续、支付引进
或派出团体或个人的演出费、巡回演出的全程联络以及节目安排。
第三十四条
营业性演出的门票是演出单位与观众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形式。观众购票有
权索取票券,票券是观众依法获得补偿的凭证,但是票面上注明工作票和赠票的除外。
观众应当凭票观看演出,并接受工作人员验票。禁止伪造、加价倒卖演出门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