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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十)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7号颁布时间:1986-04-12

     1986年4月1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7号 合同对科技成果的使用权没有约定的,当事人都有使用的权利。 第八十九条 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按照当事人的约定,可以采用下列方式担保债 务的履行: (一)保证人向债权人保证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按照约定由 保证人履行或者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履行债务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提供一定的财产作为抵押物。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 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得到偿还。 (三)当事人一方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向对方给付定金。债务人履行债务后, 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接 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四)按照合同约定一方占有对方的财产,对方不按照合同给付应付款项超过约 定期限的,占有人有权留置该财产,依照法律的规定以留置财产折价或者以变卖该财 产的价款优先得到偿还。 第九十条 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 第九十一条 合同一方将合的同的权利、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应 当取得合同另一方的同意,并不得牟利。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国家批准的合同,需经 原批准机关批准。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原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九十二条 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不当 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第九十三条 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 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 第三节 知识产权 第九十四条 公民、法人享有著作权(版权),依法有署名、发表、出版、获得 报酬等权利。 第九十五条 公民、法人依法取得的专利权受法律保护。 第九十六条 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依法取得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第九十七条 公民对自己的发现享有发现权。发现人有权申请领取发现证书、奖 金或者其他奖励。 公民对自己的发明或者其他科技成果,有权申请领取荣誉证书、奖金或者其他奖 励。 第四节 人身权 第九十八条 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 第九十九条 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 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享有名称权。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有 权使用、依法转让自己的名称。 第一百条 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第一百零一条 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 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第一百零二条 公民、法人享有荣誉权,禁止非法剥夺公民、法人的荣誉称号。 下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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