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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九)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7号颁布时间:1986-04-12

     1986年4月1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7号 土地不得买卖、出租、抵押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 第八十一条 国家所有的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等自然资源,可 以依法由全民所有制单位使用,也可以依法确定由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国家保护它 的使用、收益的权利;使用单位有管理、保护、合理利用的义务。 国家所有的矿藏,可以依法由全民所有制单位和集体所有制单位开采,也可以依 法由公民采挖。国家保护合法的采矿权。 公民、集体依法对集体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森林、山岭、草原、荒地、 滩涂、水面的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承包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依照法律由承包合 同规定。 国家所有的矿藏、水流,国家所有的和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林地、山岭、草 原,荒地、滩涂不得买卖、出租、抵押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 第八十二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对国家授予它经营管理的财产依法享有经营权,受 法律保护。 第八十三条 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 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 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第二节 债 权 第八十四条 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 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 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 第八十五条 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 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八十六条 债权人为二人以上的,按照确定的份额分享权利。债务人为二人以 上的,按照确定的份额分担义务。 第八十七条 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一方人数为二人以上的,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当 事人的约定,享有连带权利的每个债权人,都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负有连带义 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履行了义务的人,有权要求其他负有 连带义务的人偿付他应当承担的份额。 第八十八条 合同的当事人应肖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部履行自己的义务。 合同中有关质量、期限、地点或者价款约定不明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内容不能 确定,当事人又不能通过协两达成协议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质量标准履行,没有国家质量标准的,按照 通常标准履行。 (二)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也可以随 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给付一方的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 在履行义务一方的所在地履行。 (四)价格约定不明确,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履行,没有国家规定价格的,参照 市场价格或者同类物品的价格或者同类劳务的报酬标准履行。 合同对专利申请权没有约定的,完成发明创造的当事人享有申请权。 下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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