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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颁发《边境建设事业补助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地字[1989]73号颁布时间:1989-09-11

     1989年9月11日 财地字[1989]73号 内蒙古、黑龙江、吉林、辽宁、浙江、福建、山东、广东、海南、广西、云南、西藏、 甘肃、新疆省(自治区)财政厅,大连市、宁波市、青岛市财政局:   为了加强对边境建设事业补助费的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边境地区经 济建设和各项事业的发展,我们制订了《边境建设事业补助费管理暂行办法》,现发 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按照改革的精神,边境建设事业补助费要逐步改变资金无偿使用的做法。因此, 我们在《暂行办法》中规定了对有直接经济收益的投资项目要按项目进行管理,资金 使用实行有借有还的办法。望各地在执行中及时进行总结,把好的经验及存在的问题 上报我部,以不断完善管理办法。 附件:边境建设事业补助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边境建设事业补助费的管理,进一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 边境地区经济建设和各项事业的发展,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边境建设事业补助费是国家财政设立的专项资金、主要用于陆地边境地 区的生产建设事业。有关省、自治区对边境地区的生产建设在年度预算中也要给予适 当安排。要有计划有重点地专项使用。各级财政部门要设专人管理此项资金。   第三条 边境建设事业补助费应重点用于补助县以下能带动贫困户脱贫致富、投 资少、见效快的小型骨干企业和"龙头"企业。对边境地区维修道路、增加邮电通讯设 施和发展文教卫生等事业所需要的资金,可以根据财力进行适当安排;对开展边境工 作需要在边境建设事业补助费中开支的有关费用,要从严掌握。   第四条 边境建设事业补助费由省、自治区集中使用,按项目管理,坚持专款专 用,改变层层切块的管理办法。   第五条 使用边境建设事业补助费,对有直接经济效益的投资项目,实行资金有 偿使用,并收取一定比率的资金占用费。借款到期后,按期收回资金。回收的资金由 省、自治区集中管理,对资金回收好的县级财政、可给予先使用资金的奖励。   第六条 边境建设事业补助费用于需要扶持的项目,都要建立责任制度,把责任 落实到人。选择项目时要进行科学的评估论证,并建档立项,执行中要按进度进行拨 款监督,验收投产时要进行投资效益的考核,按效益的高低实行必要的奖惩制度。   第七条 边境建设事业补助费在用于扶持项目建设时,可以同其他渠道的资金结 合起来使用,统筹安排,但要做到渠道不乱,分别核算。   第八条 边境建设事业补助费除第七条规定的可同其他资金结合使用外,不能抵 顶预算内正常事业费开支,也不能做为财政支出基数分配。   第九条 各地财政部门都要建立边境建设事业补助费的使用报告制度、做到有预 算项目安排计划,执行中有执行情况报告,年终有效益总结,以书面形式及时向上级 财政部门报告。   第十条 各地财政部门都要建立边境建设事业补助费的监督管理制度、做到资金 投放在事前、事中、事后都有监督、保证资金的合理使用,防止资金流失和挪用等问 题的发生。   第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计划单列市)可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原则,结合本地的 实际情况制订具体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备案。   第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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