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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益的当事人如何支付报酬?

颁布时间:1999-10-22

  【中华财税网北京10/22/99信息】 支付报酬以居间事务的不同而有不同的 标准。在报告居间,因居间人仅向委托人报告订约机会,而不与其相对人发生关 系,因此,居间人的报酬,应当由委托人给付。在媒介居间合同,居间人不仅向 委托人提供报告订约机会,而且还要找第三人促成合同订立,由于有了居间人的 中介活动,使得委托人与第三人双方发生了法律关系,委托人与第三人都因此而 受益,因此,一般情况下,除合同另有约定或另有习惯外,居间人的报酬原则上 应由因媒介居间而订立合同的委托人与第三人双方平均负担。   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因费用已作为成 本计算在报酬之内,居间人不得再另外请求给付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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