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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间人取得报酬是否以促成合同成立为前提?

颁布时间:1999-10-22

  【中华财税网北京10/22/99信息】 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六条规定:居间人促 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居间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 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居间人的劳务合理确 定。因居间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 均负担居间人的报酬。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   居间人取得报酬必须具备两个要件:第一,所介绍的合同,必须成立;第二, 合同的成立,与居间人的介绍有因果关系。只有两者同时具备,委托人才负有支 付报酬的义务。关于居间人的报酬:   1. 报酬支付的前提,须是居间人促成委托人与第三人的合同成立   2. 委托人支付报酬是以居间人已为委托人提供了订约机会或经介绍完成 了居间活动,并促成了合同的成立为前提条件。所谓促成合同成立,是指合同合 法、有效的成立,如果所促成的合同属无效或可撤销的合同,不能视为促成合同 成立,居间人仍不能请求支付报酬。由于居间合同可以随时终止,有时不免会发 生委托人为了逃避支付报酬的义务,故意拒绝居间人已经完成了的中介服务,而 后再与因中介而认识的第三人订立合同。就此情况,居间人并不因此而丧失报酬 的请求权,因为居间人行使报酬请求权,是以委托人与第三人的合同成立为前提, 而不是以该合同是否得到履行为要件。如甲委托乙租房子,乙为其找到价格便宜 的房主丙,甲为了不支付居间费,而假借房子的质量不好,终止了居间合同,而 后甲又擅自找到丙要求租房。应该认为,甲的行为无疑是违背了诚实信用的原则, 因此委托人仍然需要支付报酬。   3. 委托人是否给付居间人报酬及其支付数额,原则上应按照居间合同约定。 这里合同的约定,可以是以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明确的,如果居间合同中对于 居间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委托人和居间人,可以协议补充;如果 仍然达不成补充协议的,应当按照合同的有关条款,或者商业交易习惯来确定; 如果还是解决不了,可以根据居间人的劳务合理确定,所谓合理应考虑诸多原因, 如居间人所付出的时间、精力、物力、财力、人力以及居间事务的难易程度等因 素,合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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