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间人没有促成合同成立的,是否也有请求委托人给付报酬和费用的权利?
颁布时间:1999-10-22
【中华财税网北京10/22/99信息】 在居间合同中只有居间人的居间活动达
到目的,委托人才负有给付报酬的义务。居间人的活动能否达到目的,委托人与
第三人之间的合同能否促成,有着不确定性,不是完全可由居间人的意志决定的。
因此,委托人的给付义务是否须履行,也是不确定的。有时尽管居间人为了使合
同能促成也尽了向委托报告或者媒介的义务,但合同终究没有成立,没有达到居
间合同的目的,居间人仍然不能请求报酬,委托人有权不予支付报酬,因为报酬
是居间人服务成果的对价,没有促成合同成立,则不得请求支付报酬。这一点与
承揽人完成了工作后才能请求报酬是一样的。
居间活动费用是居间人在促使合同成立的活动中支出的必要费用,与报酬不
是一个概念。因此,有时居间人虽然为促成合同成立付出了劳务和费用,但合同
未促成,仍不能请求支付报酬,只能请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
用,如居间活动中支出的车马费等。
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七条对此作了规定: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
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