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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间合同与委托合同、行纪合同的异同点?

颁布时间:1999-10-22

  【中华财税网北京10/22/99信息】 委托合同属于服务性合同,服务合同包 括保管、行纪、居间、委托等很多种类的合同,它们之间有着一个共同的特征, 其标的是提供劳务,而不是物的交付。但它们相互之间又有其各自的特征。居间 合同与委托合同、行纪合同,三者的相同点都是属于提供劳务性质的合同。它们 的不同点在于:   1. 居间合同的居间人,限于报告订约机会或媒介订约,其服务的范围有限 制,只是介绍或协助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居间人本人并不参与委托人与第 三人之间的合同;委托合同的受托人办理委托事务时,以委托人或者以自己的名 义进行活动,代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依照委托人的指示参与并可决定委托 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关系内容,处理事先斩后奏后果直接归于委托人;行纪合同的 行纪人是行纪合同的一方当事人,行比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   易事务,与第三人发生直接的权利义务关系,处理事务的后果是间接地而不 是直接地归于委托人。   2. 居间合同的居间人,是为委托人提供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机会,其行 为本身不具有法律意义;委托合同的受托人是按委托人的要求处理受托事务,处 理的事务可以是有法律意义的事务,也可以是非法律意义的事务;行纪合同的行 纪人则是按委托人要求,从事购销、寄售等特定的法律行为,行纪人受托的事务 只能是法律行为。   3. 居产合同是有偿合同,但居间人只能在有居间结果时才可以请求报酬, 并且在为订约媒介居间时可从委托人和其相对人双方取得报酬;委托合同可以是 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行纪合同都是有偿合同,行纪人却仅从委托人一方取 得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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