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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如何向行纪人支付报酬和费用?

颁布时间:1999-10-22

  【中华财税网北京10/22/99信息】 1. 请求报酬的权利   行纪人就自己处理委托事务的不同情况,可以按照合同的约定请求委托人支 付报酬。有以下几种情况:   (1) 行纪人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和要求履行了全部合同的义务,有权请求 全部报酬;   (2) 因委托人的过错使得合同义务部分或者全部不能履行而使委托合同 提前终止,行纪人可以请求支付全部报酬;   (3) 行纪人部分完成委托事务的,可以就已履行的部分的比例请求给付 报酬。   报酬数额,一般由合同双方事先约定,如有国家规定,则应当按照国家规 定执行。原则上应于委托事务完成之后支付报酬,但当事人约定预先支付或分期 支付的也可以按约定执行,如果寄售物品获得比原约定更高的价金,或者代购物 品所付费用比原约定低,可以约定按比例增加报酬。   2. 行纪人享有留置权   委托人不按照约定支付报酬时,行纪人对其占有的委托物可以行使留置权。 留置期届满后,以留置物折价或者从变卖留置物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留置委托 物需具备几个条件:   (1) 已合法占有委托物。行纪人行使留置权,必须是行纪人已经合法占 有委托物,非法占有委托物的不得行使留置权。   (2) 委托人没有理由的拒绝支付报酬。行纪人行使留置权,必须具有委 托人按期不予支付报酬的事实存在。   (3) 委托合同中没有事先约定过不得留置的条款。如果委托人与行纪人 在行纪合同订立时已经约定,不得将委托物进行留置的,行纪人就不得留置委托 物,但是,委托人需要提供其他物品作为担保。   委托人向行纪人支付报酬超过了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的,应当承担逾期不支 付报酬的责任,此时行纪人对占有委托物品享有的留置权。   按照担保法对留置物的规定,行纪人留置委托后,已经合理期限的催告,委 托人逾期仍不履行的,行纪人就可以行使留置权,并以留置物折价或者从拍卖、 变变留置物的价款中优先受偿。如果留置物经过折价、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 过了委托人应支付的报酬,剩余部分还应当归委托人所有,如果结果不足以支付 行纪人的报酬,行纪人还有权利请求委托人继续清偿。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六条规 定:"行纪人完成或者部分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相应的报酬。 委托人逾期不支付报酬的,行纪人对委托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 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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