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纪人的直接履行义务是什么?
颁布时间:1999-10-22
【中华财税网北京10/22/99信息】 行纪合同的法律关系较之其他要复杂一
些,这当中有两层法律关系,既有行纪人与委托人之间的委托合同关系,又有行
纪人与第三人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同时涉及三方主体,即委托人和行纪人与第
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而在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的买卖合同中,行纪人是作为合
同一方的当事人为委托人的利益而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既然行纪人是合同当事
人,就必须自己直接对合同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在从事买卖事务时,不论行纪人
是否告诉第三人自己是代理人的身份,或者第三人是否知道委托人的姓名,都不
影响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参与的买卖关系的法律效力。由于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
不产生直接的法律关系,委托人无权对行纪人与第三人之间的买卖关系提出自己
的异议。
在发生合同违约行为、追究违约责任时,第三人不得直接对委托人主张损害
赔偿权,而只能向行纪人主张权利,而且行纪人也不得以自己没有过错为由而拒
绝承担违约责任,行纪人只能先承担责任后,再向委托人行使追偿权。同样的,
第三人如果违约的,委托不得直接对委三人行使请求权,而只能向行纪人主张权
利,行纪人此时也不得以自己无过错为由而拒绝承担自己的责任。行纪人承担责
任向委托人履行后,再行使向第三人追偿权。
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一条规定: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行纪人对该合同
直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第三人不履行义务致使委托人受到损害的,行纪人应
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行纪人与委托人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