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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纪人是否享有提存权?

颁布时间:1999-10-22

  【中华财税网北京10/22/99信息】 合同法第四百二十条规定:行纪人按照 约定买入委托物,委托人应当及时受领。经行纪人催告,委托人无正当理由拒绝 受领的,行纪人依照本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可以提存委托物。委托物不能卖出 或者委托人撤回出卖,经行纪人催告,委托人不取回或者不处分该物的,行纪人 依照本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可以提存委托物。   1. 委托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买入商品时,行纪人的提存权行纪人按照 委托人的指示和要求为其购买的买入物,委托人应当及时受领,并支付报酬,从 而终止委托合同。行纪人行使提存权的条件是:第一,行纪人应当催告委托人在 不定期限内受领;第二,委托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仍拒绝受领买入物的;第三,行 纪人应当按照本法第一百零一条关于提存的规定行使提存权。   2. 委托人不处分、不取回不能出卖的委托物时,行纪人的提存权委托行 纪人出卖的委托物,如果不能卖出或者委托人撤回出卖委托物时,行纪人应当通 知委托人取回,行纪人虽然可以暂时代为保管,但行纪人没有继续保管委托物的 义务。经过行纪人的催告,在合理期限内,委托人逾期仍不取回或者不处分委托 物的,行纪人可以行使提存权。   3. 行纪人享有拍卖权   拍卖权是批委托人无故拒绝受领或者不取回出卖物时,法律赋予行纪人依照 法定程序将委托物予以拍卖的权利,并可以优先受偿,即就拍卖后的价款中扣除 委托人应付的报酬、偿付的费用以及损害赔偿金等,如果还有剩余,行纪人应当 交给有关部门进行提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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