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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纪人的保管义务是什么?

颁布时间:1999-10-22

  【中华财税网北京10/22/99信息】 行纪合同的性质决定了其为有偿合同, 行纪人对于自己为委托人购进或者出售的物品,妥善保管委托物应当是行纪人履 行义务的一项重要义务。其具体实施应以选择对委托人最有利的条件,并以善良 管理人的注意进行保管。许多国家法律均要求"行纪人应当以普通商人的注意处 理行纪事务"。   寄售商品通常以积压商品、旧物品等居多,由此行纪人有义务尽心尽力尽职 地妥善保管好,如果因保管不善造成物品损坏灭失、缺少、变质、污染的,行纪 人应承担赔偿责任。除非行纪人能证明其已经尽了善良管理人的注意。对于火失、 毁损的财物,如果是由于不可抗力或物品本身的自然损耗等不可归责于行纪人的 事由造成损失,行纪人可以免除责任,由委托人自己承担损失。如果委托人对财 物有特别指示,如委托人支付投保费,请行纪人代委托人投保财物保险,行纪人 没有投保保险的,其损失的责任理应由行纪人承担。但行纪人在既无约定又无指 示的情况下,对其占有的财物投保保险,如果其保险是为了保险人的利益且不违 反委托人明示或可推定的意思,有权请求委托人支付保险费及自支出时起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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