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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纪人是否可以处置委托物?

颁布时间:1999-10-22

  【中华财税网北京10/22/99信息】 行纪人是为了满足委托人所追求的经济 利益而为其处理事务的,所以行纪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从维护委托人利益 的角度出发,选择最有利于委托人的条件完成行纪事务。行纪合同的目的决定了 行纪人遵从委托人指示的义务。在行纪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委托出卖的物品,在 委托人交付给行纪人的时候,已表现出有瑕疵或者根据物品的性质是属于容易腐 烂、变质的,行纪人为了保护委托人的利益,有义务及时通知委托人,在征得委 托人同意的前提下,行纪人可以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对委托物进行处置,如拍卖、 变卖。   一般情况下,行纪人不得擅自改变委托人的指示办理行纪事务,但如果处在 委托物在交付时有瑕疵,快要腐烂、变质了,行纪人又无法与委托人取得联络, 如通讯中断、委托人远行等原因,致使行纪人不可能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在这种 时候,如果不及时合理的处置,就会使委托人的利益遭受更大的损失。为了保护 委托人的利益,法律赋予行纪人有权以合理的注意来处置委托物。   对于行纪人未尽到其应尽的义务,如发现委托物有瑕疵或者即将腐烂、变质, 而怠于通知委托人,又没有采取合理的措施,致使损失进一步扩大的,给委托人 造成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如果行纪人对于出售的物品、购迸商品不作检查, 或虽已作检查但对发现的物品的瑕疵没有按照规定程序记录存证,并且没有及时 通知委托人的,行纪人就应对委托物的瑕疵或者毁损、灭失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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