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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纪人的费用如何负担?

颁布时间:1999-10-22

  【中华财税网北京10/22/99信息】 行纪人作为中介人当然应当具备法人成 立的这些条件,既然是经营,就必然会有商业风险,所谓风险就行纪合同来说, 反映在行纪人在为委托人处理委托事务,不仅需要尽职尽力,而且行纪的活动经 费还需要行纪人自己负担,如交通费、差旅费等。行纪人所支出的这些费用,应 该说是处理委托事务的成本。只有当行纪合同履行完毕,才能由委托人支付报酬, 报酬就包括成本与利润。如果行纪人没有处理好委托事务,他所负出的代价,即 支出的成本费用,也就算商业风险,由其自己负担了。但是也有例外情形,如委 托人与行纪人事先有约定,不论事情成功与否,行纪人为此支出的活动费用,都 由委托人偿还。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由行纪人自己负担是与委托合同的不 同之处。合同法第四百一十五条规定,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由行纪 人负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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