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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纪合同概述是什么?

颁布时间:1999-10-22

  【中华财税网北京10/22/99信息】 行纪合同是指行纪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 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接受委托的一 方力行纪人,而另一方则为委托人。如某配件厂(甲方)委托某销售公司(乙方) 代销产品,乙接受甲的委托并以自己的名义代甲销售,代销价款归甲方,乙方收 取代销费。在这个关系中,甲为委托人,乙为行纪人。   行纪合同也称信托合同,最早罗马法所称信托是一种遗产处理形式。是指被 继承人将遗产的全部、一部或者一特定物,嘱托其继承人转交给指定的第三人, 这时的信托不生法律上的效力。英美法信托是从英国中世纪所通行的用益权制度 发展而来,源于英国的衡平法。信托是英美法中一项很重要的财产法律制度。其 主要内容是受托人根据信托人(财产所有人)的委托,为受益人(第三人)的利 益而运用此财产,对信托人的财产进行管理、处分。大陆法系由于有财团法人制 度及法定代理制度,可以实现信托所想要达到的目的,因此大陆法无所谓信托制 度。随着行纪业务的发展,行纪合同逐渐被广泛应用,成为一种独立的合同类型, 与委托合同并存。有些国家把行纪合同规定在商法典中,如法国商法典和德国商 法典对行纪合同都作了专门详细的规定。我国台湾民法典对行纪也有专门的规定。   我国改革开放前受计划经济的限制,行纪业很不发达,只有一些国营和集体 的信托商店、旧货寄售商店和贸易货栈等,主要是公民的寄售业务。改革开放后, 全国各地相继恢复和新建许多贸易信托、行纪等机构,包括房地产中介机构独家 销售公司等。由于行纪人往往是在一定领域内从事专门性行纪活动,比较了解行 情,熟悉业务和供求关系,且手段简便、灵活,可以为委托人提供有效的服务, 对扩大商品流通,促进贸易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   如何理解本条对行纪合同的定义,重要一点是分清行纪合同与委托合同的界 限。行纪合同和委托合同有相同点:如都是以提供劳务为合同的标的;都是以当 事人双方的信任为基础;都是以处理一定事务为目的。   两者的区别在于:   1.适用范围不同。行纪合同适用范围窄,权限于代销等贸易行为;而委托 合同的适用范围宽;   2.行纪合同的受托人只能以自己的名义处理委托事务;委托合同的受托人 处理事务既可以用委托人名义,也可以用自己的名义;   3.行纪人一般是专门从事贸易活动,其开业和经营需要经过国家有关部门 的审查、登记;而委托合同的当事人不必是专门从事贸易活动,可以是公民,也 可以是法人。   4.行纪合同是有偿合同;而委托合同既可以是有偿也可以无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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