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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是否可以在受托人之外另行委托他人处理事务?

颁布时间:1999-10-22

  【中华财税网北京10/22/99信息】 相互信任是委托合同双方当事人订立合 同的基础,它具有严格的人身属性,因此,委托人如果要把委托事务再委托他人 处理,需要征得受托人的同意。  委托人另行委托第三人处理委托事务,可能给受托人造成损失,如报酬减少。 造成受托人损失的,受托人可以向委托人请求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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