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财税网北京10/22/99信息】 代理分共同代理和单独代理。共同代理
是指委托人委托两人或者两人以上的受托人共同行使代理权处理事务。但是,如
果委托人为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数人时,而受托人只有一个人时,则不是共同代
理。单独代理是指委托人只委托一个受托人代为处理事务。
共同代理的特点:
1.共同代理的代理权必须是由数个受托人共同行使的
所谓共同行使,是指数个受托人享有共同的权利义务,即平等享有、共同享
有的代理权,处理事务时只有经过全体受托人的共同同意,才能行使代理权。这
并不是一个委托人同时委托了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受托人,都产生共同代理的问题,
如委托人在受托人之外另行委托他人处理委托事务的情况。又如,有时受托人虽
然为数人,却不能认定是共同代理。例如,一个大商场委托甲代为购进家用电器,
委托乙帮助销售电视机,又委托丙帮忙销售冰箱。这里虽然甲、乙和丙都是委托
合同的受托人,他们都是共同接受一个委托人的委托,但是受托人甲、乙、丙之
间并不存在联系,他们是各自独立的接受委托、各自行使代理权、各自承担责任,
是同时存在的三个独立的委托合同,而不是共同代理。
2.共同代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共同代理中的一个受托人与其他受托人协商后或者数个受托人共同协商后,
单独或者共同实施的委托行为,其实施的委托行为应该被认为是全体受托人的共
同行为,由此而造成损失的,若干个受托人依法应当对委托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
责任。但是,如果共同代理人中的一个受托人或者数个受托人没有经过协商而擅
自单独行使代理权的,由此造成的损失,仍然承担连带责任。当然,当事人事先
约定了按份责任的除外,即合同中无特别规定,他们应对委托人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