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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对受托人的损失是否要承担责任?

颁布时间:1999-10-22

  【中华财税网北京10/22/99信息】 受托人在委托权限范围内认真处理委托 事务,在自己毫无过错和过失的情况下,使自己的财产或者人身造成损害的,有 向委托人请求赔偿的权利。   受托人在处理委托事务过程中因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事由遭受损害的情况有 很多,如由于委托人在受托人无过错的情况下,解除委托合同的;委托人经受托 人同意,又委托第三人处理同一事务致使受托人报酬减少的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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