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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事务的范围是什么?

颁布时间:1999-10-21

  【中华财税网北京10/21/99信息】 委托合同的目的在于受托人处理委托人 的事务。关于"事务"的解释,直接关系委托合同的适用范围,对此日本民法典第 643条和656条规定,仅限于法律行为,始得为委任合同之标的。就法律行 为以外的事务所成立的合同,称为"准"委任合同,准用委任合同的规定。   委托合同虽然未对受托人办理事务的内容作具体解释,但依照本法第二条的 规定,只要能够产生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事务,委托人均可请受托人办理, 既包括实体法规定的买卖、租赁等事项,也包括程序法规定的办理登记、批准等 事项,还包括代理诉讼等活动。但委托人所委托的事务不得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 如委托他人代为销售、运输毒品、淫秽物品等,或者按照事务的性质不能委托他 人代理的事务,如与人身密切联系的婚姻登记、立遗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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