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合同概念是什么?
颁布时间:1999-10-21
【中华财税网北京10/21/99信息】 1.概念
委托合同又称委任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一方委托他人处理事务,他人
同意为其处理事务的协议。在委托合同关系中,委托他人为自己处理事务的人称
委托人,接受委托的人称受托人。
委托合同有广泛的适用范围,它可产生于任何一种民事主体之间,它可以在
自然人之间、法人之间或者自然人与法人之间缔结;可以为概括的委托,也可以
为特别的委托。委托合同的目的是有利于生产经营,方便人们日常生活,加强国
际经济贸易的联系。具有人身属性的法律行为或事实行为,一般不适用委托合同,
如收养关系的建立或终止、婚姻关系的产生和消灭、立遗嘱、结婚、收养子女等。
2.特征
(1)委托合同的标的是劳务
委托人和受托人订立委托合同的目的,在于通过受托人办理委托事务来实现
委托人追求的结果,因此,该合同的客体是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的行为。
(2)委托合同是诺成、非要式、双务合同
委托人与受托人在订立委托合同时不仅要有委托人的委托意思表示,而且还
要有受托人接受委托的承诺,即承诺与否决定着委托合同是否成立。委托合同自
承诺之时起生效,无须以履行合同的行为或者物的交付作为委托合同成立的条件。
委托合同成立不须履行一定的形式,口头、书面等方式都可以。
委托合同经要约承诺后合同成立,无论合同是否有偿,委托人与受托人都要
承担相应的义务。对委托人来说,委托人有向受托人预付处理委托事务费用的义
务,当委托合同为有偿合同时还有支付受托人报酬等义务。对受托人来说,受托
人有向委托人报告委托事务。亲自处理委托事务、转交委托事务所取得财产等义
务。
(3)委托合同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
委托合同是建立在双方当事人彼此信任的基础上。委托合同是否有偿,应以
当事人双方根据委托事务的性质与难易程度协商决定,法律不作强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