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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合同概念是什么?

颁布时间:1999-10-21

  【中华财税网北京10/21/99信息】 1.概念   委托合同又称委任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一方委托他人处理事务,他人 同意为其处理事务的协议。在委托合同关系中,委托他人为自己处理事务的人称 委托人,接受委托的人称受托人。   委托合同有广泛的适用范围,它可产生于任何一种民事主体之间,它可以在 自然人之间、法人之间或者自然人与法人之间缔结;可以为概括的委托,也可以 为特别的委托。委托合同的目的是有利于生产经营,方便人们日常生活,加强国 际经济贸易的联系。具有人身属性的法律行为或事实行为,一般不适用委托合同, 如收养关系的建立或终止、婚姻关系的产生和消灭、立遗嘱、结婚、收养子女等。   2.特征   (1)委托合同的标的是劳务  委托人和受托人订立委托合同的目的,在于通过受托人办理委托事务来实现 委托人追求的结果,因此,该合同的客体是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的行为。   (2)委托合同是诺成、非要式、双务合同   委托人与受托人在订立委托合同时不仅要有委托人的委托意思表示,而且还 要有受托人接受委托的承诺,即承诺与否决定着委托合同是否成立。委托合同自 承诺之时起生效,无须以履行合同的行为或者物的交付作为委托合同成立的条件。   委托合同成立不须履行一定的形式,口头、书面等方式都可以。   委托合同经要约承诺后合同成立,无论合同是否有偿,委托人与受托人都要 承担相应的义务。对委托人来说,委托人有向受托人预付处理委托事务费用的义 务,当委托合同为有偿合同时还有支付受托人报酬等义务。对受托人来说,受托 人有向委托人报告委托事务。亲自处理委托事务、转交委托事务所取得财产等义 务。   (3)委托合同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   委托合同是建立在双方当事人彼此信任的基础上。委托合同是否有偿,应以 当事人双方根据委托事务的性质与难易程度协商决定,法律不作强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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