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管人的紧急处置权的含义是什么?
颁布时间:1999-10-21
【中华财税网北京10/21/99信息】 保管人对入库仓储物发现有变质或者其
他损坏,这种变质或损坏是非可归责于保管人的原因造成的,例如是因仓储物的
性质、包装不符合约定,造成仓储物本身的变质或损坏,保管人除及时通知存货
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外,如果该仓储物已经危及其他仓储物的安全和正常保管的,
那就不只通知的问题了,还应当催告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作出必要的处置。因
情况紧急,保管人可以作出必要的处置,但事后应当将该情况及时通知存货人或
者仓单持有人。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在接到保管人的通知或催告后,应当及时
对变质的仓储物进行处置,这是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应尽的义务。因为变质或
损坏的仓储物已经危及其他仓储物的安全和正常保管。如果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
人不尽此义务,由此给其他仓储物或者保管人的财产造成损害的,存货人或者仓
单持有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保管人对变质货物的紧急处置权,类似于对危险货物的紧急处置权。存货人
储存危险货物没有向保管人说明并提供有关资料,保管人在接收后发现的,可以
对该仓储物进行紧急处置,由此产生的费用由存货人承担。因此,保管人紧急处
置变质的仓储物,由此产生的费用也应该由存货人承担。无论是危险货物还是变
质货物,都是在危及其他仓储物的安全和正常保管,保管人己来不及通知存货人
或者仓单持有人进行处置的情况下,或者存货人对保管人的通知置之不理的情况
下,保管人才可以对该仓储物进行紧急处置。并且在事后应当将该情况及时通知
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因此保管人的紧急处置权不是随意行使的,而是为了其
他仓储物的安全和正常的保管秩序,在不得已的情况下才能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