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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单应记载哪些事项?

颁布时间:1999-10-21

  【中华财税网北京10/21/99信息】 仓单是仓储物的凭证和提取仓储物凭证, 仓单可以通过背书转让或出质,因此仓单应当具备一定的形式。无论仓单是转让 还是出质,受让人和质权人并不了解存货人和保管人之间的合同的具体内容,因 此法律规定了仓单应当记载的事项,以便受让人或质权人明确自己的权利和行使 自己的权利。   1.仓单上必须有保管人的签字或者盖章,否则不生仓单应有之效力;   2.仓单是记名证券,因此仓单上应当记载存货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及住所, 否则不符合记名证券的本质特征;   3.仓单可经背书而生物权移转之效力,因此对仓储物详细情况的记载是必 须的,仓单上应明确记载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包装、件数和标记;   4.仓单上应记载仓储物的损耗标准。这对提取仓储物和转让仓储物是至关 重要的,可以避免发生很多纠纷;   5.仓单上应记载储存场所,如果仓单经背书转让,则仓单持有人就可以明 确仓储物的储存场所;   6.仓单上应记载储存期间。如果仓单经背书转让,则仓单持有人就可以明 确应在多长时间内提取仓储物;   7.仓单上应记载仓储费。如果仓单经背书而转让,则仓单持有人在提取仓 储物时应支付仓储费;   8.仓储物已经办理保险的,其保险金额、期间以及保险公司的名称应在仓 单上注明。仓储物已经办理保险的,如果存货人转让仓储物,则保险费可以计入 成本。转让以后,受让人享受保险利益,一旦发生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保险事故, 受让人可以找保险公司索赔。因此仓单上记载上述事项是非常必要的。   9.仓单上应记载填发人、填发地和填发日期。这是任何物权证券的基本要 求,提单也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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