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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仓单的一券主义?

颁布时间:1999-10-21

  【中华财税网北京10/21/99信息】 仓单作为一种有价证券,有的国家的立 法采两券主义,即保管人在收到仓储物后应同时填写发两张仓单,一为提取仓单, 用提取仓储物和通过背书转让仓储物之用;另一为出质仓单,以供仓储物出质之 用。我国合同法采一券主义,即保管人只填发一张仓单,该仓单除作为已收取仓 储物的凭证和提取仓储物凭证外,既可以通过背书转让仓单项下货物的所有权, 也可以 用于出质。我国担保法第七十五条明确规定,仓单可以出质。第七十六条 中规定,以仓单出质的,质押合同自仓单交付之日起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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