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对仓单转让和出质是如何规定的?
颁布时间:1999-10-21
【中华财税网北京10/21/99信息】 我国合同法对仓单采一券主义,仓单即
可以依法转让,也可以依法出质。合同法第三百八十六条规定:"仓单是提取仓储
物的凭证。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在仓单上背书并经保管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可
以转让提取仓储物的权利。"仓单作为有价证券,所以可以流通。流通的形式有两
种:一是转让仓单,即转让仓单项下仓储物的所有权;二是以仓单出质,质权人
即享有提取仓单项下仓储物的权利。仓单转让的,仓单持有人即成为所有权人,
可以依法提取仓储物。以仓单出质的,无论是仓单转让还是仓单出质,都应当通
过法定的形式才能生效。
存货人转让仓单应当在仓单上背书并经保管人签字或者盖章始生效力。如果
只在仓单上背书但未经保管人签字或者盖章,即使交付了仓单,转让行为也不生
效力。所谓"背书",是指存货人在仓单的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被背书人(受让人、
质权人)的名称或姓名、住所等有关事项的行为。为什么要经保管人签字或者盖
章呢?因为保管人是仓储物的合法占有人,而仓储物的所有权仍归存货人,为保
护存货人的所有权,防止其他人以不法途径获得仓单,从而损害存货人的利益,
也使保管人自己免于承担不应有的责任,因此存货人转让仓单的,除存货人应当
在仓单上背书外,还应当由保管人在仓单上签字或者盖章,仓单转让的行为才发
生效力。
存货人以仓单出质的,应当与质权人签订质押合同,在仓单上背书并经保管
人签字或者盖章,并将仓单交付质权人,质押合同始生效力。因为一旦债务人不
能在债务履行期间届满前履行债务,质权人就享有提取仓储物的权利,因此,如
果没有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出质人)在仓单上背书和保管人在仓单上签字或
者盖章,质权人就不能提取仓储物,同样,也只有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出质
人)在仓单上背书和保管人的签字或者盖章,才有助于保护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
人的所有权和保管人的合法占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