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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物在毁损、灭失的情况下,合同法对保管人的责任是怎样规定的?

颁布时间:1999-10-21

  【中华财税网北京10/21/99信息】 保管人应当对保管物尽到妥善保管的义 务。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原则上保管人都应 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保管在有偿与无偿的情况下,保管人责任的大小(或轻重) 应有所区别。   保管是有偿的,保管人应当对保管期间保管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 任,但是保管人能够证明目己没有过错的除外。所谓"保管人能够证明自己没有 过错的除外",是指保管人能够证明保管人已经尽到了妥善保管义务。此外,保 管物的毁损、灭失是由于保管物自身的性质或者包装不符合约定造成的,保管人 也不承担责任。例如因寄存人的过错,对保管物包装不良,致使寄存的汽油挥发 的,保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对其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情形 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保管人故意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尽管保管是无偿的, 保管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也是理所应当的。此外,在保管是无偿的情况下,保管 人对因重大过失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后果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所谓"重大过 失",是指保管人对保管物明知可能造成毁损、灭失而轻率地作为或者不作为。   无偿与有偿的区别是:在有偿的情况下,无论保管人是故意还是过失,保管 人都应对保管物的毁损、灭失负责;在无偿的情况下,保管人只对故意或者重大 过失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后果负责,轻微过失不负责。二者的相同点是:凡 是因不可归责于保管人的事由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都不负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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