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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托人违反技术服务合同的责任是什么?

颁布时间:1999-10-19

  【中华财税网北京10/19/99信息】 受托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服务工作的, 应当承担免收报酬等违约责任。具体讲:   受托人迟延交付工作成果的,应当支付违约金,受托人逾期不交付工作成果 的,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受托人应当交还技术资料和样品,返还已付的报酬, 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   受托人的工作成果、服务质量有缺陷,委托人同意利用的,受托人应当减 收报酬并采取适当补救措施;工作成果、服务质量有严重缺陷,没有解决合同 约定的技术问题的,受托人应当免收报酬,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   受托人对委托人交付的样品、技术资料保管不善,造成灭失、缺少、变质、 污染或者损坏的,应当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   此外,受托人还应当承担发现委托人提供的技术资料、数据、样品、材料 或者工作条件不符合合同约定,未能及时通知委托人的相应责任;承担在履行合 同期间,发现继续工作会对材料、样品或者设备等有损坏危险而中止工作后,不 及时通知委托人并未采取适当措施的相应责任;承担违反保密义务,泄露委托人 提供的需要保密的技术资料、数据、样品的相应责任。   在实际生活中,有些技术服务合同的工作成果、服务质量,在短期内难以发 现缺陷,需要经过较长时期的实践检验。对此,技术服务合同的当事人可以在合 同中约定保证期。在保证期内发现服务质量缺陷的,受托人应当负责返工或者采 取补救措施。但因委托人使用、保管不当引起的问题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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