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人违反技术服务合同的责任是什么?
颁布时间:1999-10-19
【中华财税网北京10/19/99信息】 委托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
务不符合约定,影响工作进度和质量,不接受或者逾期接受工作成果的,支付的
报酬不得追回,未交付的报酬应当支付。具体讲:
委托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有关技术资料、数据、样品和工作条件,影响工
作质量和进度的,应当如数支付报酬。委托人逾期不提供约定的物质技术条件的,
受托人有权解除合同,委托人应当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由此给受托人造成的损失。
委托人逾期不支付报酬或者违约金的,应当交还工作成果,补交报酬,支付
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
委托人迟延接受工作成果的,应当支付违约金和保管费。委托人逾期不领取
工作成果的,受托人有权处分工作成果,从所获得的收益中扣除报酬、违约金和
保管费后剩余部分返还委托人,所获得的收益不足抵偿报酬、违约金和保管费的,
有权请求委托人赔偿损失。
此外,委托人还应当承担在接到受托人关于提供的技术资料、数据、样品、
材料或者工作条件不符合合同约定的通知后,未能在约定的期限内补充、修改、
更换或者不按期作出答复的责任;承担在履行合同期间,接到受托人因发现继续
工作将对材料、样品或者设备等发生损坏危险而中止工作或者处理建议的通知后,
未能在约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的责任;承担违反保密义务,泄露受托人完成的需
要保密的工作成果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