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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确定技术服务合同中技术成果的归属与分享?

颁布时间:1999-10-20

  【中华财税网北京10/20/99信息】 技术服务合同的受托人有时会基于委托 人提供的有关背景材料、技术资料、数据、样品和工作条件等派生出新的技术成 果。委托人也可能在取得受托人的技术服务成果后,进行后续研究开发,利用所 掌握的知识,创造出新的技术成果,这就有一个技术成果的归属和分享问题。与 技术咨询合同一样,处理这类技术成果的归属和分享的基本原则有:一是谁完成 谁拥有,二是允许当事人作特别约定。如果技术服务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对新的技 术成果的归属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那么,受托人利用委托人提供的技术资 料和工作条件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属于受托人。委托人利用受托人的工作成果 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属于委托人。另一方无权参与分享新的技术成果。实行谁 完成谁拥有的原则,不影响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对新技术成果所 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对履行技术服务合同所产生的新技术成果的归属和分享有特 别约定的,依照特别约定确定归属和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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