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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确定技术开发合同产生的技术成果的归属和分享?

颁布时间:1999-10-18

  【中华财税网北京10/18/99信息】 技术开发合同的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 定技术开发成果的归属和分享。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 按照下列原则确定:   1.委托开发完成的技术成果属于发明创造的,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 开发人,但研究开发人取得专利权的,委托人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研究开发 人转让专利申请权的,委托人可以优先受让该专利申请权。   2.合作开发完成的技术成果属于发明创造的,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合作开 发的当事人共有。当事人一方不同意申请专利的,另一方或者其他各方不得申请 专利。当事人一方转让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其他各方可以优先受让其共有的 专利申请权。当事人一方声明放弃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可以由另一方单独申请 或者由其他各方共同申请。申请人取得专利权的,放弃专利申请权的一方可以免 费实施该专利。   3.技术秘密的使用权、转让权以及利益的分配办法,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 约定。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 的,根据合同的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当事人各方对技术 秘密都有使用和转让的权利,但委托开发合同中的研究开发人在向委托人交付研 究开发成果前,不得擅自将研究开发成果转让给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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