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解除技术开发合同?
颁布时间:1999-10-18
【中华财税网北京10/18/99信息】 合同的解除,是指合同有效成立以后,
当具备合同解除条件时,因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的意思表示而使合同关系消灭的
一种行为。
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规定了解除合同的条件。根据技术开发合同
的特点,合同法第三百三十七规定了技术开发合同可以解除的另一种情形,即作
为技术开发合同标的的技术已经由他人公开,致使履行技术开发合同没有意义,
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在合同法起草时,许多科研部门及有关同志提出,技术开发合同的标的虽然
已经公开,但合同订立后,技术研究开发人已经在所投入并付出了一定的劳动,
在这种情况下,合同可以解除,但应当明确规定赔偿技术研究开发人已经付出的
有关费用。还的同志建议,从实际情况出发,对合同订立后,技术开发合同的标
的已经由他人公开的两种不同情况分别规定赔偿责任。第一,合同订立后立即发
现技术开发合同的标的已经公开;对此,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不赔或者少赔
研究开发人的损失。第二,技术开发人在实施技术开发工作过程中,技术开发合
同的标的被公开,对此,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应当根据研究开发人的实际损失进
行赔偿。考虑到这些同志的意见可以解决实际中的一些纠纷,因此合同法草案曾
规定,"因作为技术开发合同标的的技术已经由他人公开,致使技术开发合同的
履行没有意义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承担因解除合同产
生的赔偿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双方均没有
过错的,由当事人合理分担。"又考虑到合同解除后产生的不仅仅是赔偿问题,
还有解除权的行使等问题,合同法总则对合同解除后产生的问题已有明确规定,
故对此不再在技术合同一章中重复规定。
在委托开发合同中,如果研究开发人明知受委托的技术开发合同的标的是已
有技术,应改为技术转让或者技术服务合同。
在合作开发合同中,合作开发的各方当事人有义务将自己知道技术开发的标
的已经公开的情况及时通知另一方当事人,以减少或避免不必要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