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综合财政法规 > 正文

委托人违反委托开发合同的责任是什么?

颁布时间:1999-10-15

  【中华财税网北京10/15/99信息】 合同法第三百三十三条规定,委托人违 反约定造成研究开发工作停滞、延误或者失败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这是委托 人违反委托开发合同应当承担责任的一般规定。具体讲:   委托人迟延支付研究开发经费,造成研究开发工作停滞、延误的,研究开发 人不承担责任。委托人逾期不支付研究开发经费或者报酬的,研究开发人有权解 除合同,委托人应当返还技术资料,补交应付的报酬,赔偿因此给研究开发人造 成的损失。 委托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技术资料、原始数据和协作事项或者所提供的技 术资料、原始数据和协作事项有重大缺陷,导致研究开发工作停滞、延误、失 败的,委托人应当承担责任,委托人逾期不提供技术资料、原始数据和协作事项 的,研究开发人有权解除合同,委托人应当赔偿因此给研究开发人造成的损失。   委托人逾期不接受研究开发成果的,研究开发人有权处分研究开发成果。所 获得的收益在扣除约定的报酬、违约金和保管费后,退还委托人。所得收益不足 以抵偿有关报酬、违约金和保管费的,有权请求委托人赔偿损失。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