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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开发人违反委托开发合同的责任是什么?

颁布时间:1999-10-18

  【中华财税网北京10/18/99信息】 合同法第三百三十四条规定,研究开发 人违反约定究开发工作停滞、延误或者失败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这是研究开 发人违反委托开发合同应当承担责任的一般规定。具体讲:   研究开发人未按计划实施研究开发工作的,委托人有权要求其实施研究开发 计划并采取补救措施。研究开发人逾期不实施研究开发计划的,委托人有权解除 合同。研究开发人应当返还研究开发经费,赔偿因此给委托人造成的损失。   研究开发人将研究开发经费用于履行合同以外的目的的,委托人有权制止并 要求其退还相应的经费用于研究开发工作。因此造成研究开发工作停滞、延误或 者失败的,研究开发人应当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经委托人催告后,研究开 发人逾期未退还经费用于研究开发工作的,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研究开发人应 当返还研究开发经费,赔偿因此给委托人造成的损失。   由于研究开始人的过错,造成研究开发成果不符合合同约定条件的,研究开 发人应当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造成研究开始工作失败的,研究一切人应当 返还部分或者全部研究开发经费,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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